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22-10-09 10:14 阅读量:46
近日,黑龙江省药监局发布了《省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2025年12月31日前全省药店必须配齐执业药师,具体内容如下,一起看看吧!
省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精神,现对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业药师配备政策
(一)《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二)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规定,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二、落实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要求
(一)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和零售连锁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二)各市(地)市场监管局可设置过渡期,实施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其中,市(地)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原则上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尽快配备配齐执业药师;乡镇及农村地区的现有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间,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标准不得降低。2025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
(三)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
(四)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要在不降低本地区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分区域推进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工作,在本通知印发后30天内制发实施方案,并报省药监局备案。
三、促进执业药师规范执业
各市(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对维护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管理,对本地区按规定配备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信息档案;要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制度;要加强对执业药师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纳入当地信用管理。
四、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各市(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方面的作用。要统筹安排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的宣传,督促企业积极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药品零售企业监管,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探索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从业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提高执业药师从业积极性,逐步提高执业药师配备比例。要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药师专业水平与服务能力,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原文链接:https://mpa.hlj.gov.cn/detail2?id=8C16B6A7-A555-0746-8F52-5C39F892418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