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22-07-21 14:40 阅读量:15
近日,国家卫健委对于《关于加速药师法立法进程的建议》的提案做出了答复,将加快推动药师法立法进程,推动药师法尽快出台,具体内容如下:
代表你们好: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速药师法立法进程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健康需求也得到进一步释放,药师作为提供药学服务、保障药品供应的重要专业力量,其人员队伍建设日益受到重视,对药师的服务能力与水平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已通过立法规范药师管理,但我国药师管理仅局限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尚无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我国药师在人员总量、服务能力、职业地位以及法制化管理等方面均与世界主要国家存在较大差距。通过加强法制化管理,将进一步规范我国药师管理工作,有利于保证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2013年,《药师法》被列为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研究项目之一,明确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随后我委会同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开展联合调研,并成立起草专家组,先后委托我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和中国医院协会、清华大学法学院等专业机构开展调研起草等工作。已经形成三稿《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17年、2020年、2021年征求有关部门、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和有关学协会意见。2020年以来,多次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对立法工作进行指导,与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认真研究修改,最大程度上采纳各方反馈意见,达成一致共识,形成《药师法(送审稿)》。目前正在进行更深入的调研论证,进一步强化国内外药师管理政策研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通过立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医疗机构药师和执业药师双轨并行的药师制度,既有卫生健康部门管理的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体系,又有药监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资格体系。对于代表提及的构建一元化药师管理体系,在我委起草的《药师法(送审稿)》得到了体现,拟建立药师管理制度,采取“统一考试、分类注册、分类管理”的做法,即在药师的资格准入方面,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药师资格考试制度;药师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后,根据执业领域的不同,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师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管,注册在社会药店以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师由药监部门进行监管。
(二)关于通过立法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药学服务是药师以药学为基础,对药品和患者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科学合理用药的专业活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疾病谱结构的改变,人民群众对于合理用药和药学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然而,我国药师队伍难以满足人民群众药学服务需求,为解决此问题,我委起草的《药师法(送审稿)》从两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对药师执业准入后的考核和培训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卫生健康部门、药监部门按照药师执业标准定期对药师进行考核,并由国家建立药师继续教育制度,通过加强药师的考核和培训不断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确立了药师的业务范围,药师业务范围的规定,主要依据是《药品管理法》,并结合实践中药学服务的内容进行了丰富完善。
(三)关于通过药师立法的指引价值,推动药师服务模式的转变,并通过药事服务费的形式肯定新的服务模式的价值。目前的药学服务模式正在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药师在合理用药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国务院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我委等相关部门出台的多个文件已经明确提出要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体现药师劳务技术价值。我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中对药师的业务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药师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药师向患者提供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体现其劳动价值。药事服务费作为药学服务的合理补偿,有利于调动药师的积极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设立药事服务费,合理体现劳务价值,补偿药事服务成本。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协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听取各方意见,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加快推动药师法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推动药师法尽快出台。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促进药师队伍健康发展,提高药学服务水平,保护人民群众健康。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1日
原文链接:http://www.nhc.gov.cn/wjw/jiany/202207/08f54f4f33f14164ba1a5d00a4a0d0b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