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 发布时间:2021-12-08 15:30 阅读量:7
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三十八条。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山东省陆续开展了产业园区、交通、畜牧业、渔业、能源(热电联产)、矿产资源、工业(造纸行业)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保障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但从工作实际来看,仍然存在责任主体不明晰、文件编制落实不到位、文件质量良莠不齐、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统筹联动规定落实不力等问题。从国家立法层面看,《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许多方面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补充、细化。
《条例》明确政府及各部门职责,扩大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领导,同时,将规划环评范围扩大至县级。
《条例》加强对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要求,新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内容。对产业园区的范围、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职责、产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层级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理顺审查流程,强化环评效力。条例明确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送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同时,规定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未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条例》注重环环相扣,避免重复环评。为推动规划与规划环评之间的互动,条例明确规定,环评文件编制应与规划方案“三同步”,即同步编制、同步论证、同步审定。为避免市、县两级规划环评冲突,明确规定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有相应规划并且业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针对跨区域规划环评,设定了部门会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