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 发布时间:2024-01-22 16:10 阅读量:7
在本科招生考试中,专业笔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专业笔试,招生人员可以对申请者的学科基础、思维能力、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的评估。因此,对于申请者来说,准备专业笔试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2024年浙江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专业笔试考场规则,一起看看吧!
(一)考生凭本人专业校考《准考证》原件、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证(艺术类报考证)》原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二)学生应提前十五分钟入场,按指定座位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置于桌角左上角备查。视唱练耳的听音笔试考试开始后,迟到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听音笔试考试中途不得离场。其他科目笔试考试迟到十五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三)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桌面上、课桌内一律不准放置任何书籍、空白纸张(草稿纸统一发给并收回)等物品,任何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试场。
(四)除试题印刷不清可澄清外,监考教师对试题不作任何解释。考生如有其他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报告,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五)考生上交试卷(连同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闲谈。
(六)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含草稿纸)翻放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妥后方可退出考场。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尊重监考教师的工作。
(八)考生应诚实参考,考试时不准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夹带、接传答案、抄袭他人答案、换卷、代考等行为。如发现违纪舞弊者,监考教师有权没收其考卷,并令其立即退出考场。
(九)为整顿考风,严肃考场纪律,保证我院招生考试的顺利进行,对于考场违纪者,取消当次参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具体考试违纪行为参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十)对于考试作弊的考生,责令当场离开考场,并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具体考试作弊行为参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并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具体作弊行为参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第二章第七条: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