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消防工程师 发布时间:2021-11-22 17:13 阅读量:19
【摘要】随着国家对消防工程师的各项支持政策,应急管理部的成立、持证上岗成为规定、另外就是浙江率先发布的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具备消防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下面路问教育小编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
1. 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 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第三条,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第四条,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第五条,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三、政策的支持:
2020年11月浙江率先出台《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实行单人值班。 第十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落实专人维护保养,对技术性要求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学校每年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