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 发布时间:2022-03-09 14:17 阅读量:64
自考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的一下吧~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登记注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登记备案的社会助学组织中遴选出优秀社会助学组织,经省考办或全国考办认证,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具有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学习服务中心分“全国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习服务中心”两类。
设立学习服务中心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制度,履行并强化自学考试教育功能,重视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学习过程,优化学习环境,提高学习者综合素质,引导社会助学规范发展,为学习者提供优质个性化、多样化学习支持服务。
学习服务中心须在全国考办的统一指导下,由各省考办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一、学习服务中心的职责
第一条 学习服务中心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培育和服务学习者,通过注册学习的方式,提供政策咨询、学习资源、考试服务、学习活动指导、就业指导等学习支持服务。
主要职责是:
1.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践行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与服务理念,与自学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共同致力培养各种社会有用人才。
2. 依照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有效开展多种形式助学活动,为学习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针对性的学习培训与服务。
3. 向学习者开放教育资源,为学习者提供实验实习设备、场所及图书资料等学习资源,培养学习者实践能力、职业能力、自学能力。协助自学考试机构做好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4. 对学习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风考纪教育。
5. 发挥学习者与自学考试机构、社会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作用,提供政策咨询指导、学习材料供应、就业指导等服务。
6. 承担自学考试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
二、学习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第二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设立须符合以下标准:
1. 经国家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有效办学资质和助学资质,在省考办登记注册和全国考办登记备案的社会助学组织。
2. 具有一定助学规模,且自最近招生当年起计算,连续举办三年以上的助学活动。诚信守法,规范助学,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教学(服务)质量、安全卫生、考试违纪等事故,未受到行政部门的通报批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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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办学规定,法人治理结构与办学机制合法合规,坚持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助学思想端正,社会信誉良好。
4. 严格贯彻自学考试有关社会助学的政策和规定,严格遵守“教考职责分离”原则,招生宣传内容真实合法,无使用盗版教材、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与助学规模、助学服务内容和助学形式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助学场所、教学实验设施、图书资料以及生活文卫等设施设备,有稳定、可靠的助学经费来源。
6. 有健全的教务管理、学习者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7. 具有相对稳定的与助学专业和学习者人数相适应的师资队伍,任课教师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8. 遵循自学考试教育规律,有健全的助学计划,助学效果良好。
9. 注重提高学习者综合素质,能够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习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风考纪教育,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10. 配合省考办做好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设有专门的服务指导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学习者提供自学考试咨询、学习材料供应、考试报名等服务支持。
11. 重视学习者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的培养,积极为学习者广泛开辟就业渠道,做好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12. 有整洁安全的助学环境和健康优良的学习氛围。
第三条 设立以网络助学为主体的学习服务中心,其设置标准参照第二条。
第四条 为科学有效地设立学习服务中心,本着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对学习服务中心制订资格认证指标体系。“全国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资格认证指标体系由全国考办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习服务中心”资格认证指标体系由省考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学习服务中心设置程序
第五条 学习服务中心通过认证方可设立。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社会助学组织,须向所属省考办申请,填写学习服务中心申请审批表,交验有关材料,并提交自评报告。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习服务中心”由省考办审核和认证,报全国考办备案。“全国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由省考办负责初审及推荐,由全国考办最终批准和认证。
第七条 省考办或全国考办组织专家评估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评核。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助学组织,分别由省考办或全国考办予以命名,授予统一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四、学习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九条 在全国考办的指导下,省考办每年对学习服务中心实施年度审核和检查(以下简称“年审”)。学习服务中心年审不通过或发生违法违规现象,省考办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或取消学习服务中心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全国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的年审内容和办法由全国考办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习服务中心”的年审内容和办法由省考办制定。
第十一条 各省考办要重视学习服务中心的建设,加强对学习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落实人员,明确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支持措施,为学习服务中心的发展创造条件。
五、附则
第十二条 各省考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