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工程师 发布时间:2021-12-17 10:29 阅读量: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路问教育小编整理了“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详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执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和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依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水利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水利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办法注册为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施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五条 水利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水利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水利造价工程师加入相关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参与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运行管理等单位以及科研院所,且从事水利工程造价相关业务工作;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第七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及注销注册。注册的申请、受理和办理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须在服务平台上进行注册,填报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并核发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八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见附件1);
(二)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四)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九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险参保缴费材料);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时间不变。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见附件1);
(二)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4);
(三)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交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第十一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章关于继续教育要求的;
(五)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申请人还须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推广应用水利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在合理期限内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届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的;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
(一)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办理注册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办理注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注册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注册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注册机关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基于本次注册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应当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水利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水利造价工程师本人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注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注册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注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