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2-04-26 11:51 阅读量:140
一级建造师作为工程类职业资格一项重要考试,每年的报考人数都在持续增加,一级建造师证书也是建筑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的证书,路问教育为大家详细介绍下关于一级建造师考试指南—证书注册。
一、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一级建造师注册共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等几个类别。各分类详情如下:
1.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条件: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所需资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2.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所需资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3.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条件: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所需资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4.增项注册
增项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所需资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5.注销注册
注销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6.重新注册
重新注册条件: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所需资料:
(1)《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二、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流程:
1.受理
(1)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受聘于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或当地省份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书面申请材料。
2.初审
标准:符合当地省份《_____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水利、电力、公路专业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复审。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5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3个工作日
3.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4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1个工作日
4.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将审批结果在各省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行公告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对准予变更注册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公告和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