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管理师培训 发布时间:2022-04-27 14:15 阅读量:5
自2022年5月1日起,由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
《条例》聚焦“双碳”战略,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省建设布局,科学编制本省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动能源、工业、交通、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方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对流域、森林、海洋、湿地、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针对大家关注的噪声污染,《条例》规定,产生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排放的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条例》还对在小区内开餐馆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杜绝油烟、噪声和厨余垃圾等环境污染。
按照《条例》规定,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保证噪声、振动排放符合规定标准。同时,还应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等设施,保证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产生的厨余垃圾,应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条例》规定,餐饮业专用烟道的排放口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者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餐饮经营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