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路问教育 发布时间:2024-04-19 阅读量:4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举办2024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活动主题为“让学习成为生活常态”,定于4月至12月初举行,期间将按“一省一周”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有序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实现全年覆盖。
《通知》要求,各地积极发挥教育、宣传、文化和旅游、工会、老龄工作系统资源优势,推动央地联动,创新载体形式、丰富活动内容,突出地方特色,激发全民参与,开辟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新路径,推动各地错时开展,在全国层面形成“周周有活动、省省有特色”,助力“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建设。
活动内容:
(一)创新开展特色学习活动。各地要创新载体、形式和途径,结合地方特色,确定活动主题,线上线下相结合,调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活动,打造规模更大、内容更丰富、活动更精彩、氛围更浓厚的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充分利用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剧场、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结合当地红色文化、非遗传承等领域资源,积极开展沉浸式学习实践活动。推动社区、企业、机关积极调动辖区内的文化、教育、科技等学习资源,提供多层次、多类型的知识学习、技能培训、闲暇教育等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就近就便学习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
(二)深入开展常规学习活动。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通过开展主题阅读、开设线上社会大讲堂、数字阅读分享等活动,持续打造品牌阅读活动。结合全国青少年和老年人读书行动,推进学习型家庭、学习型社区建设。持续开展全国“百姓学习之星”“终身学习品牌项目”宣传推介活动,做好向全国老年人推荐优秀出版物活动、“乐龄读书会”等品牌项目,开展“数字赋能求学圆梦”活动,引导群众养成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能力。
(三)开展“百姓学习之星”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各地深入挖掘,大力宣传一批坚持终身学习奋斗成长的励志人物,带动群众学习事迹突出的具有时代性和典型性的先进人物。通过举办报告会、阅读分享会等多种形式,发挥“百姓学习之星”的引导、示范和辐射作用,用“百姓学习之星”的先进事迹感召青少年学生、社区居民以及各行各业的群众,激发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展全国“百姓学习之星”进校园、进企业活动。
(四)开展“终身学习品牌项目”巡展活动。各地突出地域特色,统筹学习资源,打造满足学习者需求的“终身学习品牌项目”。通过借助地区各类大型活动、专题巡展等形式,推动“终身学习品牌项目”深入基层、家庭、群众生活,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终身学习。关注“一老一小”,积极延展家门口的学习空间,开展家庭亲子阅读行动、书香社区建设活动等,增强广大群众学习获得感。
(五)数字赋能全民学习。各地积极打造终身学习数智化服务平台,推进跨平台、跨地域、跨层级的学习资源整合与共享开放,积极开展线上学习活动,推进个人终身学习账户建设,形成个人终身学习数字档案,支持学习成果的认定、累积和转换。开展老年数字阅读推广工作,开设老年教育课程,打造友好、多终端学习界面,扩大大字版、有声图书资源供给,优化公共文化设施无障碍阅读环境,提供全媒体多终端学习渠道。中国成人教育协会官网和全民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开放大学终身教育平台、全国工会职工教育培训数字化服务平台,持续组织开展线上学习活动。
2024年全国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安排表:
序号 |
日期 |
省份 |
1 |
4月8日—14日 |
甘肃省 |
2 |
4月15日—21日 |
内蒙古自治区 |
3 |
5月6日—12日 |
山西省 |
4 |
5月13日—19日 |
西藏自治区 |
5 |
5月20日—26日 |
重庆市 |
6 |
5月27日—6月2日 |
青海省 |
7 |
6月3日—9日 |
云南省 |
8 |
6月10日—16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9 |
6月17日—23日 |
广东省 |
10 |
6月24日—30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11 |
7月1日—7日 |
陕西省 |
12 |
7月8日—14日 |
湖南省 |
13 |
7月15日—21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4 |
7月22日—28日 |
江西省 |
15 |
7月29日—8月4日 |
黑龙江省 |
16 |
8月5日—11日 |
浙江省 |
17 |
8月12日—18日 |
湖北省 |
18 |
8月19日—25日 |
河北省 |
19 |
8月26日—9月1日 |
河南省 |
20 |
9月2日—8日 |
海南省 |
21 |
9月9日—15日 |
辽宁省 |
22 |
9月16日—22日 |
贵州省 |
23 |
9月23日—29日 |
福建省 |
24 |
10月7日—13日 |
天津市 |
25 |
10月14日—20日 |
四川省 |
26 |
10月21日—27日 |
江苏省 |
27 |
10月28日—11月3日 |
吉林省 |
28 |
11月4日—10日 |
山东省 |
29 |
11月11日—17日 |
上海市 |
30 |
11月18日—24日 |
安徽省 |
31 |
11月25日—12月1日 |
北京市 |
32 |
12月2日—8日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