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路问教育 发布时间:2024-03-22 阅读量:3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教育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制度建设水平,我部组织开展了规章清理,现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9月1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
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年6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公布)。
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公布)。
四、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4月21日教育部令第22号公布)。
为什么这些规章被废止?
“这4部规章制定的时间较早,曾经在教育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规章已明显过时。”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一是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规章已不再适用。比如《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制定于1991年,规定了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专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等,而目前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已不再实施,《规定》也无继续保留的必要。
二是已制定上位法或上位法做了修改,规章内容与上位法冲突。比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于1998年,颁布以来,行政处罚法已经三次修正,《办法》关于处罚的种类、程序等很多内容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存在冲突。《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于1990年,其中很多管理措施与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关于高校依章程自主管理的精神不衔接。
三是上位文件有明确规定,规章内容被替代。近年来,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已有更加完备、详细的规定,《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在实践中不再适用。
废止这些规章,并不意味着取消管理,而是更加突出依法、科学、有效管理。教育部将加强有关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提高制度供给的及时性、有效性。特别是要适应教育管理、学校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坚持疏密结合、宽严相济,落实学校办学和管理自主权,指导学校因地制宜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提升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