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路问教育 发布时间:2023-03-09 阅读量:1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新职教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进入法治化阶段,新职教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实现了从“层次”到“类型”的重大突破。新职教法以法律形式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作出了规范,是推动实现职业教育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
但是,贯彻落实新职教法精神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的很多方面都需要攻坚克难。基于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推动各省(区、市)政府制定贯彻落实新职教法的实施细则或职业教育条例,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责。职业教育实行的是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的管理模式,地方政府承担着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职责。目前,仅有部分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职业教育条例,而且大多数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已经不适应新职教法的要求。建议以新职教法实施为契机,推动各省(区、市)和地市级政府吸纳新职教法精神,制定或修订地方性职业教育条例,推动新职教法落地、落实、落细。地方性的职业教育实施细则或职业教育条例要在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证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用于职业教育资金的统筹使用,扩大职业学校助学金覆盖面等方面着力。要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和税费优惠,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切实将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落到实处。
推动各省(区、市)政府制定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新职教法在第五十五条明确表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虽然过去10年我国已在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制度上取得了可喜的进步,2014年前中等职业学校的拨款模式多种多样,不同隶属关系的职业学校财政拨款方式往往不同。随着《关于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颁布,部分省市的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情况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仍然有较多的省份没有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政策;即便是实施了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的省份,在拨款口径上也不同,如生均公用经费、生均综合定额等。是否将对中职学生的免学费补助纳入生均拨款测算口径,各地也不同。建议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推动省级政府建立完善区域内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
推动各省(区、市)政府制定区域内产教融合实施细则。新职教法进一步强化了“产教融合”,从原先的政策导向上升到法律规定,成为国家职业教育的根本制度安排,新职教法确定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明确了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学校以及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各主体之间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了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激励机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特别是确立了企业办学的主体地位,为破解当前产教融合的困境指明了方向。近年来,部分省份已经出台了区域内的产教融合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但一些省级政府没有相应实施细则,导致国家的产教融合政策落地难。
建议国家发改委牵头敦促各省级政府牵头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找准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契合点,搭建企业和院校之间的桥梁,将金融、财政、土地、税收组合拳的政策利好以可操作的方式落实下去,推动产教融合真正落地。实施细则应包含政府、企业、院校与学生等产教融合参与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的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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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08日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