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路问教育 发布时间:2022-08-08 阅读量:39
盘锦市一名高中女生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自拍照,收获亲朋好友们的点赞评论。没有想到自己这样的一个举动,却受到了学校的批评,学校更是因此发布了处理通报。这一事件在网络平台引发热议。对此,该学生班主任回应称:孩子不理解学校的做法,处分只是依据校规的警示,开学后也只是批评教育。当地教育局也回应称,教育局没有此项规定,但有的学校会有自己的规定,不让学生玩手机,要把注意力放在学习上。对此,律师和教育专家各有不同的看法。
声音一
学生有义务遵守校规校纪
针对学校的提醒与警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轮值主任郭丰认为,根据我国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生在入校时,校方有责任也有义务就本校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等规则向学生和其家长普及宣传,学生有义务遵守就读学校的相关规则。
目前,随着高科技发展和消费主义的侵袭,如何确保未成年人正确面对欲望,避免未成年人过度沉迷于手机娱乐、网络娱乐和消费娱乐等带来的诱惑中,导致自身尚未完全形成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缺失,是我国成年人必须共同关注且共同努力的长久问题。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除家庭外,最长时间停驻的社会场所,每个校方都需要制定相当的校规校纪来规范学生的行为。制定校规校纪,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校园生活的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学生在校园中能够在校方和教师的共同努力下,最大程度受到教育,茁壮成长成人。一份校规校纪的制定,校方考虑的不仅是一刀切式的管理,还会同时考虑在校学生特点、校园文化环境、家校联动等因素。
郭丰律师指出,警示校规落地生根大有裨益:“一份公开发布、面向全校师生的校规校纪,可能不完全适用于在校的每一个人,但肯定会是最妥善地考虑到学校发展、学生进步、全体师生共同发展的自主规章。”
声音二
校方应摆正自己的法律地位
对于学生放假在家是否可以使用手机,校规的管理延伸至放假休息期间是否合理等问题?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志铭律师指出:“从监护权角度看,高二学生基本未超18岁属未成年人,其监护权,在校期间由学校行使,放假期间由家长行使,因此非在校期间使用微信和穿着等问题应由家长指导,学校无权干涉。如果学生已成年,则即使在校期间,学校也只能提建议,而非强制实施。
家长和学校、学生和学校间,都是教育服务合同关系,而非行政强制管辖关系。为提高教育质量,家长可以让渡部分监护权利,交由学校代为行使,学生也可以听从学校的善意教学建议。但这一切都应该在法律规定范围进行,尤其不能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能强制推行未经科学论证的措施,禁止不能证明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的事物。因此,该校规章制度中的上述内容无效,且学校规章未经家长认可的部分,也不能视为教育服务合同的一部分,更不能作为开除学籍或处分的依据。
林志铭律师认为,使用手机并不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沉迷才会。同理,使用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并非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沉迷其中才是。由于在校期间学校缺乏有效管理能力,不能区分正常使用和沉迷,故在校禁止学生使用此类设备尚属合理。那么,在时间有限的放假期间,在家长监护期间,一刀切禁止甚至与校纪处分挂钩,显得不合理。更何况,使用社交网络平台是当代人的重要沟通方式,一刀切将给学生毕业后融入社会造成困扰。
发微信朋友圈就是沉迷手机吗?“数量正常,交换信息在范围内,并不是沉迷手机。”林志铭律师认为,学校处分没有科学依据:“学校应摆正法律地位,属于教育服务合同的服务方、受托人,而不是官老爷,不要滥用人民和家长赋予的权利,图一时之快搞一刀切,而要真心为学生着想。”
声音三
校规和沟通相辅相成才是良策
作为教育专家,厦门双十中学翔安附属学校副校长杨极生指出,教在实处督在要害。2021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手机管理的通知,其中要求对中小学生手机使用要加强教育引导,让学生科学理性对待并合理使用手机,提高学生信息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避免简单粗暴管理行为。该校的处分既有合理之处,也有其可商榷的地方。
该校相关的《“去网去微”活动制度》规定具体,其用意在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业进步。现虽处于假期,班主任关心学生,对学生微信朋友圈不合适内容予以提醒属于负责任的行为,也是执行校规校纪的表现。假期学生虽不在校,但仍是“在校学生”,其行为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不能把这段时间看成是绝对的自由时间,其行为仍要受到校规校纪约束,内容应适合学生年龄身份,否则容易产生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