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公开招聘 发布时间:2022-01-24 16:15 阅读量:11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四类,每一种都可以出现在案例中,而考生往往对这些原则的运用不熟悉,因此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在这特殊说明,以下大都是针对教育领域进行说明。
一、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呈现: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运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即在没有特别法律规定下,均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责任剖析:从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学校是有了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并且,过错主要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三)案例剖析:校外第三人冲进学校打伤小茗同学,那么校外第三人存在侵权,因此明显有错要承担责任;另外,如果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那么没有错就不负责,如果有错就要负责,因此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谁有错谁负责”。并且第三方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过错责任原则是“谁错大,负主责;谁错小,负次责”。这里采取的举证方法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如果学生或家长要诉讼学校或第三人,就必须拿出证据。
二、过错推定原则
(一)概念呈现:过错推定,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剖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可知,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是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这条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自证清白”的形式。
(三)案例剖析:幼儿园4岁小红回家青一块,紫一块,妈妈问小红,小红说被老师欺负,但又说不清楚,妈妈去问学校,学校不认账,于是妈妈把学校告上法庭;此时如果让小孩子举证是没有办法说清楚的,小孩子就成了弱势群体,于是法律为了保护这样的小孩子,做了特殊规定,先默认幼儿园有错,幼儿园需要自证清白,无法证明自己没有错,就需要负责。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呈现:无过错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二)责任剖析:结合概念和相关法条来看,无过错责任侧重的是当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方法不当造成的损害是由用人单位即学校承担全责,这里的无过错强调的是学校没有过错但是也要承担责任。
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也是运用无过错原则。
(三)案例剖析:例如某学校老师在收取作业本时,未清点数量便离开教室,导致学生小明慌慌张张去追老师而在路上摔伤。这该案件中,当教师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方法不当造成的损害是由用人单位即学校承担全责,就是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公平责任原则
(一)概念呈现: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共同承担损失。
(二)案例剖析:例如小明在路上遇到一女孩钱包被偷了,帮忙追击小偷的途中被小偷所伤,小偷逃之夭夭。在这个情况中,小明见义勇为没有错,女孩也没有错,但小偷逃走了,小明的损失得不到补偿。这时候为了公平,会让小红分担小明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