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2022-04-18 15:20 阅读量:22
基金从业人员具备资格注册条件的,应通过所任职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才能从事基金相关业务。以下是基金从业资格认可情形对照表供大家参考。
基金从业人员具备资格注册条件的,应通过所任职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才能从事基金相关业务。以下是基金从业资格认可情形对照表。
认可情形 | 适用人员 | 认定条件 |
---|---|---|
通过科目一考试1 ,同时满足认定条件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2 | 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
具备证券/期货/银行从业资格或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资格 | ||
具备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产评估师资格 | ||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金融牌照 | ||
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3 | 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4(就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理)类金融牌照 | |
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 | 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 | |
公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4 | 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协会组织的科目一考试 | |
从业经验认定 | 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经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表决通过。 |
其他考试成绩认定5 | 全部基金从业人员 | 科目一+《证券投资基金》 |
全部基金从业人员 |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 | |
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发行与承销》 | |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从业人员 | 科目一+《基金销售基础知识》 |
1注:科目一考试指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
2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3注:香港专业人员指持有(包含曾于最近三年内持有)香港证监会发出相关牌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4注:公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5注:2019年12月31日前认可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成绩,2019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上述相关科目考试未注册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需补齐近2年的后续培训30个学时或重新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