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 发布时间:2023-03-28 10:13 阅读量:19
近日,浙江人事考试网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公告中公布了2023年浙江省注册环评师报名时间:3月31日至4月6日;缴费时间:3月31日至4月6日;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22日至26日。相关原文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
考试定于5月27日至28日举行,具体时间和科目为:
5月27日上午9:00-11:30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下午14:00-16:3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月28日上午9:00-11:3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下午14:00-17:00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考点设置在省直(杭州市区),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更新环评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中新旧专业对应表的函》,《通知》中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对应表”已更新(见附件1),请报考人员和各地负责报考资格核查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予以参照执行。
(一)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满2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考试级别为“免二科”):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并累计从
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原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三)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年限”是指从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工作时间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以后学历报考的,专业工作时间前后可以累加(实习和脱产学习的时间不累计)。
三、获得证书(成绩合格证明)条件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免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及成绩合格证明)。
四、告知承诺制报考有关规定
(一)除个别“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外,其他所有报考人员均可选择“使用告知承诺制”或“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是指在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行为尚在诚信记录期内的人员。
(二)报考资格实行考后核查。
1.对“使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直接网上公示,除有情况反映外,不进行现场考后核查。
2.对“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的(包括“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和“撤回承诺”的,下同)、学历和资格证书网上无法核验经上传后报考的,以及有其他存疑情况的报考人员,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考后核查。
(三)网上报名时,若选择“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或“撤回承诺”,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使用告知承诺制。
(四)在考前、考中、考后(如报名、打印准考证、考试、阅卷、成绩和证书使用等)任何环节,若发现有不实承诺的,将视不同阶段,作出取消当次报名和考试资格、取消当次考试全部成绩,以及已取得的证书(成绩合格证明)无效等处理。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部第1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16〕71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为每人65元,其他3个科目为每人每科60元。考生所需交费票据为电子票据,在考试结束后以短信方式发送到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如未收到短信,也可登录“浙里办”APP,在“我的票据”里查看和下载。
附件2:202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文章来源:浙江人事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