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资讯 发布时间:2023-12-27 10:36 阅读量:54
天津市2024年普通高考小语种考试继续实行“一年两考”的方式,取两次考试的最高成绩计入高考总分。小语种第一次考试将于2024年1月8日进行,第二次考试将于2024年6月8日进行。
考试时间及日程安排
时 间 |
事 项 |
特 别 提 醒 |
2024年1月2日 |
查询本人考点信息 |
考生可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进行信息查询 |
2024年1月5日 至1月8日 |
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
考生须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进行下载打印 |
2024年1月8日 9:00至11:00 |
小语种第一次考试 |
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
1. 按照小语种考生报名情况,第一次考试全市相对集中安排考点,第二次考试由各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选定考点。考生需提前规划交通路线,熟悉考点周边环境,关注考试当天的天气情况,避免因交通原因或天气原因耽误考试。
2. 小语种考试为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根据教育部统一要求,开考时间为9:00,先进行听力考试,再进行笔试考试。因开考前有试听环节,8:45以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请考生按时入点入场。
考场纪律提醒
考生应诚信考试,在考试前认真阅读《考场规则》(见附件)。考生若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追究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考生注意如下事项:
1.“准考证”是考生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任何字迹,否则按违规处理。
2.不得将手机、手表(考场内配有时钟)、智能手环等禁携物品带入考场。考生须按照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3.开考铃响前,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不得答题。
4.考试期间,考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等。
根据国家规定,违规违纪将被取消本次及6月份高考外语科目成绩;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普通高考各阶段各科目成绩。请考生务必要遵守考试纪律。
请考生朋友们做好考前准备,合理安排出行,提前到达考点,诚信参加考试。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考点的要求存放书包、手机等非考试用品。准考证正、反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否则按违规处理。
三、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以及消毒纸巾等卫生防疫用品可带入考场,手机、手表、智能手环等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核验。接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的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填写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和座位号等信息,将考试用条形码粘贴在指定位置。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考试开考前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按顺序排列整齐放在考桌上,等待监考员依次收齐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