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在陕认定普通高中同等学力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截至认定时,年满17周岁;
3. 本人户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且未取得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毕业证书(不包括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4. 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等10门科目(不含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成绩全部合格。
相关流程:
第五条 拟申请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应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期间,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合格性考试报名相关手续。
报名的时间、地点、流程、资格审核、考试管理等相关要求及所需提交的资料,均以当年陕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规定为准。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办理。
第六条 符合第二章条件规定的人员,可前往户籍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陕西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申请表》(附件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证明》等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形成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意见,出具《陕西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附件2)。
第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台账,详细登记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审核和证明出具情况,经办人和负责人要签字确认并留存备查。同时,审核结果和认定名单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