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2-08-23 11:19 阅读量:9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海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详情如下: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海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相关法律规定,拟定了《海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现将《海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向社会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公示期为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25日。
咨询电话:0898-65200072
邮箱:188250285@qq.com
附件:《海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9日
海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二级建造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等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级住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海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第二章 注册申请
第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6个专业类别。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条件:
(一)取得海南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
(三)无本细则第十五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六条 初始注册
取得海南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
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海南省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海南省二级建造师聘用单位信息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供变更后的单位《营业执照》。
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填写《海南省二级建造师个人信息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
第九条 增项注册
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建造师,通过其他专业资格考试后可申请增项注册,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准予增项注册后,各专业注册有效期分别计算。
第十条 注销注册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9.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10.受到刑事处罚的;
1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12.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提出注销注册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海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符合前款所列情形的证明文件之一。
第十一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十三条 省级住建行业注册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后,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二级注册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注册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第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准予注册的,省级住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造师注册信用档案信息。
第十七条 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海南省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注册要求及申请程序与内地注册人员一致。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有原《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申请人,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由省住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销毁证书。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级住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7月10日省建设厅印发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琼建管[2007]14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zjt.hainan.gov.cn/szjt/0412/202208/044a1bec924145f381245b112f33c4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