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3-03-23 10:11 阅读量:8
根据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通知得知,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详情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报考级别为“考三科”)。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二科”):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2)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报考级别为“考一科”):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3.根据《青海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青人专字〔2005〕257号),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二科”);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报考级别为“考一科”)。
(三)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三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一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报名,通过应试科目后方可获得成绩证明。
关于所能报考的专业请参照《二级建造师专业对照表》(详见附件),请报考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专业选择相关专业大类。如考后发现专业不符按照不符合报考条件处理。
在报名过程中,如果更改报考级别或报考专业,都将变为新考生,不保留通过科目的成绩。
二、报名上传资料
1、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考生:
(1)毕业证书原件照片;
(2)居住地在青海的考生须在报名时上传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页;工作地在青海的考生,需上传在青海省企业从业并由该企业连续交纳社保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最近半年交纳社保证明照片(缴费情况明细原件)。
2、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除须上传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根据报考级别上传:
(1)报考级别为“考二科”的考生:
①《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照片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件照片;②使用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报考条件的,还需上传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件照片。
(2)报考级别为“考一科”的考生:
①《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照片或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件照片;②使用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报考条件的,还需上传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件照片。
3、报考增报专业的新考生除须上传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须上传:取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合格证书照片。
上传材料清晰,如因个人原因上传图片模糊不清或上传错误导致无法通过资格核查,后果自负。照片大小不超过200KB。
三、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
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将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我们将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相关要求,考后严格核查报名材料,加强对虚假承诺的惩戒,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根据告知承诺制要求,报考人员需承诺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对报考人员将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将通过报名资格复审和查询社保等方式进行复核,并由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若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考试前,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2)考试后,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4)报考人员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文章来源: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